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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市委党校组织学习 《内蒙古自治区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条例》

发布时间:2021-02-24

为进一步推进创建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市工作,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提高教职工民族团结知识理论水平,2月24日上午,赤峰市委党校以理论中心组(扩大)学习会形式,组织学习《内蒙古自治区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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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会由常务副校长张喜柱主持。副校长王玉新对《条例》进行了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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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指出,《条例》于今年1月30日在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并于5月1日起正式施行,共七十条。

会议强调,要高度认识关于民族团结进步工作的重要意义,进一步深化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提升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水平,奋力开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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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要求,全体教职工要把学习贯彻《条例》转化为思想上和行动上的自觉,贯穿到日常工作中,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推进创建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市各项工作落实。

通过此次学习,进一步统一了思想、凝聚了共识,为做好我校创建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市工作打牢了思想基础。



审 核 | 王玉新       责 编 | 马云燕       供 稿 | 张雨轩       照 片 | 鲍志刚